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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被害人站着发生性关系,结合人体情况可以推定并未违背被害人意愿,故法院宣判无罪
导读:
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在强奸案件中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,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,各种证据以及常理常情和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认定,比如说男生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之后,女生坚持是强奸,男生则坚持认为是自愿,此时裁判者就会通过各种手法,各种逻辑思维,形成内心判断男生和女生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,然后给出一个结论。
今天小编分享的无罪判决中,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十分精彩,从多方论述了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女生意愿,最终法院也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判无罪。
主要的无罪理由是:
1. 从案发场所,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、性交姿势等来看,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华有使用暴力、威胁手段或其它方法,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。
2. 本案发生后,张某某身上有手机,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,而是回到包厢后,将情况告知其友人黄某,黄某再报的警。在案证据无法确定,在当时的情况下,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。
3. 案发时被害人尚某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,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害人不具有辨别是非、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且在此前,有交过男朋友,并有过性经历。不能以此认定被害人的性认知能力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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